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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政办发〔2015〕3号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浏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初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专栏: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1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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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浏政办发〔2015〕3号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浏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初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现将《浏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初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4日 浏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初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工程...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政办发〔2015〕3号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浏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初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现将《浏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初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4日
浏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初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初审业务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审计质量、审计效率,根据《浏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初审管理办法(试行)》(浏政办发〔2011〕16号)文件执行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库,是指由浏阳市审计局会同相关行业职能部门按照公开公正、优胜劣汰、综合监管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确定的符合相关资质要求,为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初审提供相关工程造价审计服务的中介机构库。 第三条 全市所有送审金额10万元(含)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报送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专业中心(以下简称审计专业中心)进行结算审计;送审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必须从中介机构库中选择中介机构初审后,再交审计专业中心进行复审。审计专业中心出具的结算审计报告作为工程款项结算的最终支付依据。 第四条 审计专业中心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初审中介机构库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建立初审中介机构库和送审项目分配、初审服务费用审核、初审质量考核、协调处理与初审工作有关事项等。 第二章 建立中介机构库 第五条 中介机构库保持相对稳定,每次中介机构库的选定有效期为3年。每次入库的中介机构数量根据业务量决定。其中具备甲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占三分之一以上。 第六条 中介机构库的建立实行公开招标采购,采取综合评分法。按照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评分排序,依次确定入围单位。 第七条 入围的每家中介机构对应的遴选号相对稳定,采用摇号或抽签方式确定。 第八条 入库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法律赋予的权利,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规定履行的义务; (二)依法取得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资质; (三)在浏阳市区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健全的审计质量控制组织机构与制度; (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内未因业务质量问题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或行业组织的处罚或处理; (五)能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入库中介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接受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在自身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并根据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 (二)依法独立进行相关业务活动,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三)对中介机构管理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可提出申诉;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入库中介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二)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结论、报告等书面文件应当完整、真实、合法,符合行业技术标准及相关政府文件规定; (三)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四)接受和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并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执业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 (五)档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中介机构库管理单位; (六)应确保接收到的初审项目资料的完整; (七)初审对审工作必须在浏阳范围内完成; (八)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内容;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未进入中介机构库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参与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初审工作。 第三章 送审项目分配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库以外的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初审。 第十三条 全市所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初审必须先按审计专业中心要求报送项目送审资料,由审计专业中心登入系统、统一按规定进行遴选初审中介机构。 第十四条 遴选初审中介机构具体流程如下: (一)项目申报。所有需委托进行初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事先按审计专业中心的要求提交完整的项目结算资料,填写《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初审机构遴选申报表》(附件一),申报遴选初审机构。 (二)信息发布。经审查资料齐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将机构遴选申报表提交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与建设单位在中介机构库微信群内发布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初审遴选信息。中介机构在遴选时间之前按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填报统一表格并传真回复。 (三)摇号遴选。摇号当日,由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与建设单位共同进行现场摇号遴选,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派人监督遴选过程,核实遴选结果。 (四)签订合同。根据遴选结果,项目建设单位与选定的中介机构应在三日内签订委托合同,审计专业中心负责提供合同文本(附件二)、对合同进行备案,并向初审机构移交项目结算资料。 第十五条 现场摇号遴选按如下方式进行: (一)初审机构遴选一般按一个单项工程或一个项目打捆进行一次摇号,具体方式由建设单位商审计专业中心确定; (二)审计专业中心按送审时间的先后顺序对项目进行打捆编号; (三)中介机构主动申请对有关项目进行回避; (四)中介机构有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情形的,按规定相应增加该机构当次遴选号; (五)每次以参与遴选的中介机构的遴选号数量为一轮,由审计专业中心根据中介机构遴选号数量和初审项目数量确定当次抽签轮数; (六)各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按项目送审编号顺序依次现场摇选本项目初审机构遴选号,但5000万元以上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另行摇号; (七)一个遴选号一轮只能被选中一次,已被选中的遴选号即行退出,不得继续参与本轮摇号; (八)初审机构遴选一次一清,各次结果互不关联。 第四章 初审服务时限 第十六条 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第十八条规定,各初审中介机构应当于收到审计专业中心交付的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的下列期限内完成审核: (一)5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20日; (二)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30日; (三)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45日; (四)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工程项目,60日; (五)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90日。 第十七条 初审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初审任务,如因自身原因导致项目延时完成的,以项目实际完成时间与合同约定完成时间相比,超过5天为时效控制段,每延长一个时效控制段,则项目的审计服务费按一定比例递减(前5个时效控制段延长时按1%递减,超过5个时效控制段以上部分则按5%递减,直至该项目初审服务费全部扣除)。确非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延时完成的,初审机构应向审计专业中心提供经建设方和施工方共同认可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五章 初审费用核算 第十八条 初审咨询服务费以省物价部门发布的湘价服〔2009〕81号文件为收费基础,结合外地经验和浏阳实际情况,确定服务费具体费率如下表。但初审核减比例超过15%或出现核增时,其超出部分的咨询服务费和核增收费必须由工程施工单位承担,由建设单位负责在应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中代扣代付。
第十九条 所有项目初审服务费必须在审计专业中心出具正式结算审计报告以后,由审计专业中心予以核定,建设单位必须凭委托合同和审计专业中心核定的初审服务费结算申报审核表(附件三)才能结算全部初审服务费;未经审计专业中心核定之前,预付比例不得超过基本服务费的50%。 第二十条 合同约定服务费用包干的项目,包干费用不能超过上表收费标准。 第六章 初审质量考核 第二十一条 初审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优质高效地完成初审任务,且应使用与审计专业中心一致的造价软件。如初审机构使用的造价软件与审计专业中心不一致,初审机构应提供该软件给审计专业中心使用。 第二十二条 初审结束后,初审机构应及时将初审服务费结算申报审核表、项目送审资料及初审资料(含初审报告、工程量计算式、套价纸质文档及电子文档各一套)上交审计专业中心进行复审。但初审结论未经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签字确认的,审计专业中心视为初审机构未完成初审任务,不予接收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初审机构必须确保项目初审质量。初审质量以审计专业中心终审核减率为指标,若审计专业中心终审核减率>3%且核减金额超过3万元时,每增加0.1%,中介机构的咨询费在合同约定的基础上扣减1%,直至全部扣完。(终审核减率的计算公式为:︱中介初审审定金额-审计审定金额︱÷中介初审审定金额×100%,四舍五入,取一位小数)。 第二十四条 审计专业中心每半年对初审质量进行一次检查通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初审定点机构实行相应奖惩。 (一)初审机构初审质量控制好,半年内初审质量超差(超过±3%且核减金额超过3万元)次数为零的,可以自下半年起额外增加一个遴选号;出现一次质量超差或定点期结束的,则自然终止。 (二)初审机构初审质量控制不严的,每出现一次初审质量误差超过±3%且核减金额超过3万元的,扣减该机构3个月的初审遴选机会;每出现一次初审质量误差超过±6%且核减金额超过5万元的,扣减该机构6个月的初审遴选机会。 第七章 初审机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提供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入库中介机构应接受审计专业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努力提供优质服务,认真遵守纪律,严禁利用受托的权力为单位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 审计专业中心在复审过程中,如需初审机构配合对审或补充提供相关初审资料的,初审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七条 初审合同解除条件: (一)因建设单位送审资料缺失、程序不到位等原因造成中介机构无法按时、按质出具审计结果的,由中介机构提出解除合同,经审计专业中心核实; (二)因中介机构出现第二十八条中的任一条行为,经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举报,审计专业中心核实; (三)合同法规定的其他解除条件。 第二十八条 经查实,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审计专业中心取消其结算初审入库资格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一)串通有关单位弄虚作假的; (二)转包承接初审业务的; (三)对审工作不在浏阳范围内的; (四)利用初审权利为单位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年内初审误差超过±3%且核减金额超过3万元达3次的、或超过±6%且核减金额超过5万元达2次的、或超过±12%达1次的; (六)无故不配合审计专业中心工作的; (七)无故拖延审计时间的; (八)拒不退还超付初审服务费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初审委托合同终止的项目,送审金额200万以下由建设单位商审计专业中心直接委托中介机构库中的另一家单位;送审金额200万(含)以上需重新进行遴选,且取消原中介机构参加重新遴选机会。 第三十条 中介机构本次入库期间服务质量将作为下一次入库综合评分标准的依据之一。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配备有专职内审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的,必须经审计专业中心批准后,方可在核准范围内对本单位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初审,其初审质量要求比照入库初审机构同等执行。如项目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初审的,必须按审计专业中心相关要求办理,不得自行委托。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来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