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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专栏: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18-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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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长住建发﹝2015﹞41号各相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范变更程序,有效控制项目建设投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长沙市政府投资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审计局2015年3月10...
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住建发﹝2015﹞41号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范变更程序,有效控制项目建设投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长沙市政府投资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3月10日
长沙市政府投资的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范变更程序,控制项目建设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0号)、《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发[2012]2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涉及下列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以下称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适用本办法。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 设计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对经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 施工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中不需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但因合同双方对工程质量要求的提高、对工期要求的改变及施工条件和环境的变化造成施工工法、工程数量变化等因素导致的投资变更。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变更审批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财政、审计、水务、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环保、人防、消防等职能部门(以下称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工程变更中与各职能部门相关内容的审批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湖南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期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办法》(湘建价〔2013﹞180号)要求建立健全变更管理制度和预警机制,完善工程变更和造价管理台账。 第六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通过优化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进行工程变更而节约工程投资的,将按实际节约投资额给予相关单位一定奖励。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必须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审查备案后方能进行施工招投标,凡完成初步设计后进行施工招投标所导致的工程变更一律不予审批。 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科学合理编制招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各方责任主体的施工风险,杜绝施工单位投标过程中的恶意报价或低于成本价中标后采取工程变更等形式增加投资的行为,确保合同的严肃性。 二、变更规定 第八条 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备案的施工图原则上不予变更。 若特殊原因确需进行变更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变更的原则; (二)必要、合理、安全、经济原则; (三)符合批准的城乡规划、项目可研、初步设计批复及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有利于优化设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 (五)有利于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办理工程变更和支付相应的变更费用,且工期不得顺延。 (一)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风险的项目; (二)由于建设、施工单位的错误施工导致施工场地条件变化而要求变更的项目; (三)由于施工单位投标时的不平衡报价或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要求变更的项目; (四)未取得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同意变更的项目。 第十条 工程变更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设计概算(工程建设费用、设备购置费和预备费之和)是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使累计工程费用超过上述费用之和的,由建设单位按程序报具有审批权限的本级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时不得肢解变更内容规避审批,经批准的变更一般不得对相同内容再次变更。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经审查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因项目建设条件改变、设计自身缺陷、施工实际需要等需变更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 设计变更应委托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也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变更设计单位对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等级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重大变更(具体分类详见附件)。 一、一般变更 (一)不涉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审批内容调整且不影响建设项目结构和安全的设计(施工)变更。 (二)单次变更增减数额小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且变更后的累计工程费用未超过经批准设计概算的设计(施工)变更。 二、较大变更 (一)涉及调整建设项目的平面布局、结构体系等方面内容,对工程的质量、安全、投资、效益、工期产生一定影响的设计(施工)变更。 (二)单次变更增减数额大于100万元且未超过200万元,且变更后的累计工程费用未超过经批准设计概算的设计(施工)变更。 三、 重大变更 (一)涉及调整可研批复内容(如建设规模、建设方案、建设内容、工程等级、主要工艺流程等),对工程的质量、安全、投资、效益、工期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施工)变更。 (二)单次变更增减数额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且变更后的累计工程费用未超过经批准设计概算的设计(施工)变更。 (三)凡变更后的累计工程费用超过经批准设计概算以后的单次工程变更。 第十六条 涉及到工程变更不及时会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如结构质量安全、防汛抢险、重大气象变化等)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并组织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相关职能部门及专家以会议审查的形式组织变更方案审查和实施。建设单位在下达变更指令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补办变更审批手续,并提供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七条 对本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具备审批权限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变更报原审批的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并同步将投资变更报同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将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变更文件及时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变更程序 第十九条 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建设、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或施工单位参建任何一方提出变更建议,经建设单位组织各方责任主体对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取得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同意。 一、一般变更 (一)由建设单位下达工程变更通知单,设计单位提交变更文件(标明“一般变更”),其中设计变更文件应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及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 (二)经建设单位审定变更费用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变更补充合同,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二、较大变更 (一)属于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向原审批的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专家通过联席会议形式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在会审审批表盖章(签字)确认。 涉及调整相关职能部门行政批复内容的须在联席会议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审批意见。 属于施工变更: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专家通过联席会议形式对施工变更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在会审审批表盖章(签字)确认。 (二)建设单位组织修改完善变更文件(标明“较大变更”)后,其中:设计变更需报原审批的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并在4个工作日内下达技术方案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施工变更由建设单位下达工程变更通知单。 (三)经审计部门审定变更费用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变更补充合同,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四)工程实施完成后,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下达设计变更批复。 三、重大变更 (一)同较大变更第(一)条 (二)建设单位组织修改完善变更文件(标明“重大变更”),其中设计变更文件需报原审批的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在4个工作日内下达技术方案审查意见。 (三)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或会审审批表)按程序报具有审批权限的本级政府审批。 (四)建设单位根据政府审批意见修改变更文件,其中设计变更文件应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 (五)经审计部门审定变更费用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变更补充合同,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六)工程实施完成后,建设主管部门同意下达设计变更批复。 四、工程变更导致投资变更,在结算审计时应当接受审计监督,变更手续不齐的,将不予认可。未经相应权限等级授权批准自行组织工程变更的,由实施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通过验收和支付。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工程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关于请求××工程工程(设计或施工)变更的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拟变更的工程名称、工程概况、勘察设计及施工单位、设计(施工)变更的类别、主要内容、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等。 (二)建设单位对工程变更的内部审批情况,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内审流程、纪要等。 (三)拟变更的原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变更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及变更工程量、施工预算及对合同价的增减分析报告。 (四) 原投标报价书(含报价电子文档)、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或电子文档)。 (五)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造价管理台账(或电子文档)。 (六)涉及调整相关职能部门行政批复内容的变更,应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批文。 (七)其他附图和资料(或电子文档)。
四、变更支付 第二十一条 工程变更支付程序 (一)累计变更后的工程费用未超过施工合同价的项目,经变更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资金支付状况及施工合同约定办理变更费用支付。 (二)累计变更后的工程费用超过施工合同价但未超设计概算的项目,经变更审批后,根据审计部门审定的预算值,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补充合同,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资金支付情况及施工补充合同约定办理超合同价的变更费用支付。 (三)累计变更后的工程费用超设计概算的,经具有审批权限的本级政府审批后,发改部门按程序办理投资规模调整批复,根据审计部门审定的预算值,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变更补充合同,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资金支付状况及变更补充合同约定办理超概算的变更费用支付。 (四)对于有多个施工合同的项目,施工招标时应分标段编制施工图预算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审计部门分标段审定招标上限值,以此作为各个标段合同造价控制的依据,工程实施期间严格控制各个标段之间拆借、调剂造价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项目因政策性原因调价引起的工程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予调价和支付,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了工程结算后可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5%,余款在项目办理财务决算后支付。若政策性调价涉及到项目超概的情况,将其列入超概原因一并纳入投资规模调整批复范畴,对于项目因政策性原因调价引起的变更费用,由审计部门在结算报告中单独列示。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加强对工程变更及资金支付的监督管理,明确内部部门责任和审批时限,并对工程变更的实施负总责。 对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本办法过程中的具体落实工作应纳入相应建设主管部门对其年度考核内容及重点工程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批准后的工程变更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工程变更未经审查擅自组织施工的,应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并将有关单位的违法违规情况及时上报相应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及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工程变更审批和实施过程中涉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监管不力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公用工程是指设置在城市区、镇(乡)规划建设范围内、满足城市交通、运营及公共服务的城市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城市道路、桥涵、隧道、排水、照明、景观工程及其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建筑工程是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的工作、生活或其他活动的建筑,主要包括:办公、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交通建筑和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遵照本办法执行。 轨道交通、设计施工总承包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28日起实施。
设计变更技术分类标准 一、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设计变更: 1、凡不涉及相关行政审批内容调整的一般性变更。 2、凡不影响建设项目结构和安全的一般性变更。 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城市道路、桥梁、排水工程 (1)凡道路路幅宽度、规划标高、沿线开口、交叉口与规划不符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2)因征地拆迁等原因导致建设工程需分期实施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3)涉及到路基处理、边坡支护等主要结构形式调整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4)涉及桥梁及其他建(构)筑物与原初步设计批复有较大调整但不涉及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5)凡涉及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有误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6)涉及到交通组织及信号灯布置、路灯技术指标等附属设施调整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7)凡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所规定的技术标准调整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2、房屋建筑工程 (1)凡涉及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有误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3)凡涉及结构体系(如柱网、剪力墙等)、设防等级、人防等级、主要荷载、结构体系等内容改变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4)凡涉及到建筑节能标准及围护体系改变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5)凡涉及供配电系统及防雷系统结构体系改变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3、凡涉及到公共利益损害和人防、消防、环保等规范要求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三、具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凡涉及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等建设工程的实施范围、工程等级、规划线形、道路规划宽度、桥位、桥跨组成、结构体系、水利防洪标准、通航标准、主要工艺流程等与原可研批复不符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2、凡涉及房屋建筑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及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建设规模(面积)、建设内容、使用性质、工程等级等与原规划总图、可研批复不符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