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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
专栏: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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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发出招标文件并已公示招标控制价的工程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的规定或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合同约定不明确的,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是否按照新计价依据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 湘建价〔2020〕56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以下总称“消耗量标准”),其中“消耗量标准”包括《湖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排水设施维护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价办法”与“消耗量标准”配套使用,“计价办法”及“消耗量标准”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市政排水设施维护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计价。 二、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我厅2014年颁布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湘建价〔2014〕113号)《湖南省装配式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试行)》(湘建价〔2016〕237号)《湖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标准(试行)》(湘建价〔2018〕212号)及与之配套的取费文件、补充定额、解释说明同时废止。 三、已发出招标文件并已公示招标控制价的工程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的规定或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合同约定不明确的,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是否按照新计价依据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与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系。 联系电话:0731—84165435 0731—84160661 0731—85584341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