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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专栏: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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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三、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 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2017〕1187号)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各市州、省直管县发改委(局)、财政局: 为加强全省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对人防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和规范。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在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工业生产厂房除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按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进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发改、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标准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20日
附件: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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